第一条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准时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现场排定的座位号入座,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入场考试,并作为旷考处理。
第二条在开考后,除交卷外不得离开考场,确因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止考试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条禁止携带具有上网或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应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四条闭卷考试,除携带必须的考试文具(钢笔、三角板、直尺、普通函数计算器等)外,相关书籍、资料禁止带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应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开卷考试,允许携带主考教师指定的纸质书籍、资料,但不得互相传递。
第五条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不允许用自备草稿纸。
第六条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整理好放在桌面上,听从监考教师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