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学校公务普通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申办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外交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关公务普通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务普通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后简称因公证照)是因公出访人员的重要身份证件。学校因公出国(境)从事3个月及以内交流、访问、参会、培训、比赛等人员,应持因公证照出行。
第二条 经省外办授权,学校教职员工(不含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因公证照由学校统一管理。
副厅级及以上领导的因公证照仍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后简称省外办)统一管理。
第三条 因公证照按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学校因公证照申办和管理工作由学校国际事务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后简称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
第四条 国际处(港澳台办)应设专人办理具体业务,对所保管的因公证照做好登记、造册工作,严格履行借用、归还和注销手续,并随时接受省外办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条 出访人应提前7个工作日持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及相关材料向国际处(港澳台办)提出申请,由国际处(港澳台办)报至省外办申办因公证照。
第六条 出访人出访前若公务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6个月、因公赴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3个月,需要重新办理新的证照。
第七条 出访人不得同时持因公、因私两种证照出访。同时持有因私证照的出访人在领取因公证照时,应将所持的因私证照(不包含已交组织部保管的因私证照)交国际处(港澳台办)暂时保管,待其回国交回因公证照后,再退还其因私证照。
第八条 出访人不得使用因公证照出国(境)处理探亲、旅游等个人事务,不得通过因私渠道或委托他人及中介机构申办签证或签注。
第九条 因故未能成行的出访人,自出访任务确定取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将因公证照交回国际处(港澳台办)统一保管。
第十条 出访人须在回国(入境)后7天内将所持因公证照交至国际处(港澳台办),个人不得保管。对无特殊理由拒不交还者,国际处(港澳台办)将报请签发机关按规定程序注销其因公证照,两年内停止办理当事人证照申请。
第十一条 出访人须妥善保管因公证照,不得损坏、涂改,严防遗失。如在境内遗失,持照人应立即报告国际处(港澳台办),由学校向省外办书面报告,省外办按照因公证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如在境外遗失,持照人应立即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和学校国际处(港澳台办)报告,由学校向省外办提交书面报告,省外办按照因公证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失效的因公证照由国际处(港澳台办)报省外办进行登记注销并做剪角、打孔处理后,交还本人留存。如过期公务普通护照上有国外长期有效签证,则由国际处统一保管至签证失效为止。
第十三条 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人员所持因公证照由国际处(港澳台办)报省外办注销。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事务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