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2020年试行)

2023-1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规范管理,行使好教育部、外交部等上级部门授予的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权和因公赴港澳审批权,推动学校“双一流”建设,提高学校教育对外开放水平,现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审批”的管理原则,由学校党委实行统一领导,国际事务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后简称“国际处/港澳台办)进行归口管理和任务审批,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分类审批。派出单位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出访必要性、任务、出国(境)时限等审核工作;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负责审批备案工作;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财务处负责审核预算和经费核销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员工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并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性质的出访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双肩挑人员。

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三章 审批原则

第四条 科学制订年度计划。各单位须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并提出年度出访计划与人选建议,于每年11月报国际处/港澳台办。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制订,经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上报教育部。

校级副职领导干部的年度出访计划由派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经国际处/港澳台办汇总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各单位中层领导干部、管理服务人员因公出国(境)参加非学术类出访以及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年度计划由本单位负责制订,交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核后,按规定报国际处/港澳台办汇总并提交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严控计划外团组。原则上不安排计划外团组出访。确因工作需要的非学术类出访任务,报国际处/港澳台办、财务处初审同意后,由组团单位报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可在年度出国(境)计划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出访任务,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严格控制出访次数。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次数严格按照国家和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中层领导干部每年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不超过1次,由学校统筹考虑。个别业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次数,但须经分管业务工作和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不列入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第七条 严格控制非学术类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数、出访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每个团组人数不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团组正式名单之外安排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出访3国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对专程赴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的团组,如承担重要任务且确需访问往返国外多个城市,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在外时间。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须有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八条出访目的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必须具体,出访内容必须充实。出访任务需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严禁借机公费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九条每个出访团组最多只能有1名校级领导参加,校级领导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十条 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的,均需履行请假报告制度。

第四章 派出人员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二条 具有与所执行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外语水平符合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涉外交往能力。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1、派出人员专业领域或岗位职责与出访任务不相符者;

2、持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单位组织的出访申请者;

3、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4、已确定要调离学校者;

5、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未返聘)者;

6、均为学校教职工的夫妻双方申请同一团组出访者;

7、其它不宜因公出访者。

第十五条 对于已过退休年龄仍返聘并工作在一线的教学科研人员,严格控制其因公临时出国(境)。如确属工作需要,他人不能代替,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各派出单位需说明必须派出的理由,并提交在职证明、家属同意函以及由一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五章审批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条审批程序

1、校级正职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时,须相互签批,由国际处/港澳台办按程序完成校内审核手续后报教育部审批。

2、校级副职

校级副职领导干部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时,须报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按程序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再经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核后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签批。

3、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时,须报所在单位另一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审批后,按程序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并报联系或分管本单位的校领导、分管组织人事校领导审批,再经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核后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签批。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安排同期出访。

4、二级单位中层副职

各二级单位中层副职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时,须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程序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并报联系或分管本单位的校领导、分管组织人事校领导审批,再经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核后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签批。

5、学校普通教职员工

学校普通教职员工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时,须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本单位外事工作的领导审批通过后,按程序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再经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核后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签批。

第十七条按照教育部授权,现任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由国际处/港澳台办报教育部申办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学校校级副职及以下人员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由国际处/港澳台办报学校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后出具《合肥工业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合肥工业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

第十八条涉密人员须由党政办公室(保密办)会同国际处/港澳台办进行涉密审查并进行保密教育。

第十九条 鉴于审批、办理护照(通行证)及签证(签注)所需时间,对于申请赴一个国家或地区者,自正式出国(境)之日计算至少提前45天将申请材料报至国际处/港澳台办;对于申请赴2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并办理两次及以上签证者,至少提前60天将申请材料报至国际处/港澳台办。如办理校级团组出国(境)申请,或所往国签证时间特别长,须相应提前申请办理出国(境)时间。

第六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二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签发的邀请函,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获取邀请函和安排出访。

第二十一条邀请函须包括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来源,并打印在公函纸上。国际处/港澳台办依据邀请函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须提交出访日程(具体到每个半天)、出访费用预算、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所需材料。

第二十三条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出国(境)任务批件。

第七章 出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团长应指定一名团组联络人,负责具体办理、审批、行程安排和经费核销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派出期限以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为准,在外停留时间按实际出入境时间计算。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行程,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经停,严禁超期停留,严禁公款旅游等。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要坚决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学校声誉,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对于重大国际问题和敏感政治问题的对外言行要符合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要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七条因公出国()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出访前,须购买适当的国际旅行健康及意外保险。

第八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九条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应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审批手续,持因公护照(通行证)执行公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遇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出访,应提交申请、说明理由,由所在单位出具具体意见,报国际处/港澳台办备案后,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学校组织部或人事处批准。

其他出访必须持因公护照(通行证)执行公务。

同一任务不得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证件。

第三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有责任协助国际处/港澳台办做好因公护照(通行证)的使用和归还工作。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证照交还给国际处/港澳台办。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回因公证照者,将限制其再次出国(境)的申请,且校财务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公护照(通行证)在国内遗失,本人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写明遗失经过,同时报公安机关挂失;护照(通行证)在国(境)外遗失,应立即与我驻外使(领)馆或机构联系。

第九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做好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工作,认真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申报时须先行落实出访所需的经费来源,报销时须出具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原则上涉及不同单位参团的团组应各自承担出访费用。

第三十五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要求按财政部、外交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和问责

第三十六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实行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团组信息由国际处/港澳台办通过一定渠道在行前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日程安排、邀请函、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人员提交出访总结报告的相关规定(试行)》(合工大政发〔2018145号)在20天内递交出访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出访团组凭国际处/港澳台办出具的因公出国(境)返校回执单至校财务处办理报销事宜。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监督监察和责任追究机制。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负主体责任。出访人员对其出访任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组团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出访人员身份、出访目的、内容、必要性和安全风险等审核负责,学校各审批单位对本部门审批事项负责。

第三十八条 出访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相关开支一律不许报销,1年内出访申请不予受理,情节严重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1、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2、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3、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4、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执行因公临时赴台任务,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安排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培训、演出、竞赛以及交流学习等,实行校内报备制度。本科生派出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派出由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组团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外事领导审核后,报国际处/港澳台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51日起施行,《合肥工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合工大政发〔2016114号)同时废止。原发布的有关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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