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21年第三次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的通知

2021-09-23

关于做好我校2021第三次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二级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依据我校学位工作的整体部署,第三次学位会拟定于10月中下旬召开。为确保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申请对象

宣城、合肥校区2021届本科毕业生,且不超过修业年限,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2.审查标准

 20162017级入学的普高学士:《合肥工业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办法》(合工大政发〔20178号,见附件一)

 2015级入学的普高学士:《合肥工业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办法》(合工大政发﹝200941号文件,见附件二)

3.进度安排及要求

1)请学位申请者于930日前,通过“学位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学位申请,并向所在学院(系)提交如下材料:

① 《学位申请基本信息表》(1份,由学位申请系统自动生成,学位申请者校核无误后本人签名);

② 二寸近期彩色免冠近照(1张,使用电子注册照片,办理学位证书用),由学院统一收集图像信息采集的照片;

③ 往届毕业生还需要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学位分会”)负责集中受理所属本科专业学士申请者的学位申请。

3)请各学位分会组织专人,逐个审查申请者的学习成绩、毕业设计和毕业鉴定等相关材料,并于1010日前,将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经学位分会主席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学校学位管理处,报送材料清单如下:

① 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1份,加盖公章);

② 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情况汇总表(1份,加盖公章)。

、博士、硕士学位申请

1.学位申请时间及注意事项

请于930日前通过校园网“学位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学位论文答辩手续并网上提交学位申请;请学院指定专人及时将学位申请的相关事宜通知每位学位申请者。

申请人须在网上学位申请成功后,打印《合肥工业大学学位申请表》(学位系统自动生成,履行相关申请审批手续),并按照要求向学院提交相关的答辩及学位申请材料(含:二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办理学位证书用)。申请人应对网上申请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2.学位申请的受理及审查

学院管理员通过“学位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学位申请的受理、审查,并根据学位分会意见,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1)申请博士学位的审查标准

 2015级及之前入学的博士生:《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工作办法》(合工大政发〔2013150号,见附件三)

 2016级博士生:《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工作办法(修订稿)》(合工大政发〔202138号,见附件四)

2)申请硕士学位的审查标准

①学术硕士:《合肥工业大学学术型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办法》(合工大政发〔20179号,见附件五)

 全日制专业硕士:《合肥工业大学授予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办法》(合工大政发〔201710号,见附件六)

 2016级及之前入学的非全日制工程硕士:《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办法》(合工大政发〔2009124,见附件七)

 2016级及之前入学的其它非全日制专业硕士:《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其有关学位工作办法的通知》(合工大政发〔200593号之附件4-6,见附件八)

3.学位申请材料报送

请各学位分会于1010日前,将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各项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处。

报送材料清单如下:

1)建议授予学位信息汇总表1份(签名,加盖公章);

2)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1份(加盖公章);

3)学位申请档案材料(1套)。按照《卷内目录》中列举的材料种类和份数整理。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材料的复印件(如:证书、发表的论文)须由验收人(验明原件)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对于仅有“论文录用通知”的研究生,须填写《论文录用发表证明》,并由指导教师进行确认;

(各类别的硕士学位申请档案材料暂存学院,仅报送博士学位申请档案材料)

各学位分会须按现行的相关学位授予工作办法,严格审查。暂时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申请者材料由学院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三、相关说明

1.各学位分会及相关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学位申请受理与审查工作,规范程序,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公示学位受理初审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

2.指导教师应确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认真检查研究生提交的电子版学位论文(PDF格式),确保学位论文内容完整、规范、签名齐全、命名符合要求;学位分会应选派专人,逐一核查提交的电子版学位论文,保证论文信息准确性。

3.学位管理处将按照学校要求按时制作并统一向学院发放学位证书。请各学院登记造册,确保证书及时发放到学位获得者手中。除学位管理处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学位证书。

4.学位申请者、二级单位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直至撤消已授予的学位。

5.学位管理处办公地址:二号行政楼317

联系电话:62901620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处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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