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020-09-10


202532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学院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预防实验室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济学院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经济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各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成立实验室安全小组,负责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实施。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培训效果。

第三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包括:

(一)实验课程任课教师;

(二)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参与实验课程的学生;

(四)临时进入实验室进行科研或实践活动的人员。

第四章  培训内容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验室安全基本知识,包括实验室安全的重要性、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

(二)实验室常见危险源辨识及防范措施;

(三)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理方法及操作流程,包括火灾、触电、爆炸等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逃生路线的规划、急救知识等;

(四)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法、实验室人员安全责任等;

(五)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章  培训形式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集中培训:每学年开学初,由合肥工业大学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新进入实验室的学生与教师进行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日常培训:实验中心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九条实验中心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七章  安全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 实验中心和各实验室应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安全教育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有效落实。

第十二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经济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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