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省:承担国家科技项目是否促进了企业的创新能力?

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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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论是新古典增长理论还是熊彼特主义都认为技术进步与创新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原生动力。然而,由于创新活动的正向外部性不具有独占性,使得以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的企业在创新上的投入不足。这一市场失灵主要是由知识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导致的,从而支撑了政府干预在激励企业创新活动和促进企业创新能力方面的合理性。东亚地区的日本、韩国早年都广泛的采用了特定的产业政策来加快技术赶超的进程。随着他们逐渐接近国际技术前沿,这些国家通常会由特定的产业政策逐渐转向强调知识基础设施、企业家精神和有效市场的创新政策。从1978到2003年间,中国似乎也遵循了同样的发展路径。市场化改革和技术赶超使得针对性的政府干预明显减少,同时也形成了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国家创新系统。然而从2003年起,中国明显脱离了这一轨迹转而回归到强调政府干预的技术产业政策,这与2006年正式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不谋而合。这一政策转型引发了新一轮关于政府在创新推动中所起作用的讨论。

    基于2008-2011年国家科技部对创新型企业的调查数据,本研究结合David等的结构模型和Griliches的知识生产函数,综合运用倾向得分匹配法与双重差分法对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创新推动作用进行了估计。结果表明,承担国家科技项目对企业创新能力的促进作用总体来看并不明显,并且由于资源的错配和耗散使得在研发投入和效率改进方面存在挤出效应。显著的创新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外部研发投入和专利相关活动,而在创新产出和创新效率方面没有明显改进。异质性分析进一步表明,大企业受到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但它们在效率改进方面表现较差;非国有企业在创新投入方面受到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而在创新产出和创新效率方面与国有企业并没有显著差异;随着承担项目数的增加或项目配套资金的增多,潜在的挤出效应会不断累积从而进一步影响企业的创新表现。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于中国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如何充分利用产业政策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具有启示意义。首先,政府应针对不同类型项目设立特定的遴选标准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以保证专项资金利用的效率与精度。其次,相关部门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应着重强调增进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商业收益,解决好项目相关技术产品商业化难等问题,从而缓解可能存在的挤出效应和无效率问题。最后,大额的项目配套资金并不必然产生更好的创新推动作用,反而可能导致挤出效应的累积,因此政府应更注重发挥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示范作用,进一步促进企业间以及企业和高校间的合作,从而最大程度的实现社会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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