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与产业发展研究院章程

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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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科技与产业发展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院名称安徽科技与产业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第二条 研究院是以生态文明建设、先进技术与产业发展、文化与科技融合和新型城镇建设等领域中的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
      第三条 研究院业务上接受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指导。
      第四条 研究院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立足安徽、面向全国,服务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社会。
      第五条 研究院的发展目标:
      1.形成在生态文明建设、先进技术与产业发展、文化与科技融合和新型城镇建设等领域富有活力的高端智库;
      2.建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建言献策中心、支撑和服务决策的大数据中心、智库人才培训中心;
      3.搭建资料信息服务平台、决策咨询服务平台、研究报告发布平台、知识成果交易平台;
      4.打造一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德才兼备、富于创新精神的公共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队伍,使研究院成为智库人才汇聚高地、人才培养阵地和政策创新基地;
      5. 形成有特色、有活力的并可复制的智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研究院住所地:合肥工业大学校内(合肥市屯溪路193号)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研究院受合肥工业大学智库建设和发展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把握智库建设发展方向和正确舆论导向,决定研究院的重大事项。

    按照智库的运行规律和特点,研究院暂不设行政级别。
      第八条 研究院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牵头单位为合肥工业大学,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党委政府部门及所属政策研究部门、高等院校、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有:讨论决定研究院的战略发展规划,审议重大咨询报告事项等。
    理事会理事长由研究院院长兼任。
      第九条 研究院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理事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结合国家和区域重大需求,指导研究院进行前瞻性、预测预判性研究;提供方法创新、管理创新、成果转化等有关智库发展大计的决策、论证意见和建议。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由非理事单位的资深专家担任,人选由理事会提名。
      第十条 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的主要职责有:根据理事会提出的战略目标,确定年度实施目标及发展规划;拟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管理、协调、推动各部门的工作;决定研究院内部管理事务。
    院长由具有丰富资政经验的资深教授担任。
      第十一条 研究院设常务副院长一人,负责研究院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常务副院长由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 研究院按照研究领域设立执行院长3-5名,其主要职责是统筹相关研究领域的成果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院院长、常务副院长、执行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聘任,报省委宣传部备案。
    研究院院长、常务副院长、执行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系公益性职务。
      第十四条 研究院日常工作由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研究院是整合校内相关研究资源的平台,研究院下设学术服务中心作为实体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校内相关研究机构围绕智库的重点研究领域,结合学科优势和研究专长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支撑。适时推荐研究成果给研究院学术服务中心,协助学术服务中心对研究成果进行“二次开发”。
      第十七条 学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采用固定编制加项目聘用相结合的方式。
    学术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 承担研究院全部学术咨政管理和日常行政事务等工作。
    (二)对研究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即将研究成果的学术语言转化为党委政府决策语言,产出专业化、建设性、切实管用的政策建议。
      第十八条 经研究院学术服务中心“二次开发”后的成果,经研究院院长审定后,由研究院统一报送省委、省政府。
    凡涉及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可能有重大影响的智库成果,研究院应事先向学校智库建设和发展领导小组汇报成果的主要观点及建议。
    涉及保密的研究成果按照保密要求和程序报送。
      第十九条 智库成果的最终署名权为原作者及合肥工业大学。承担“二次开发”任务的人员以“文字编辑”方式标注,纳入个人考核业绩。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二十条 研究院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学校投入及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各类委托项目的项目资助。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和财务规章合理安排经费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授权研究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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