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智库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智库建设实际,规范智库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库项目是指各级党委政府、省级及以上群众组织、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委托的或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中标的政策研究咨询类项目或决策咨询类的项目。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包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多种方式的采购。
第三条 智库类项目分为国家智库项目、地方智库项目、行业智库项目三类。
国家智库项目是指中央及各部委办、国务院及组成部门、群众组织、人民团体委托的或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中标的政策研究咨询类项目或决策咨询类的项目;
地方智库项目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省级人民团体、群众组织委托的或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中标的政策研究咨询类或决策咨询类的项目;
行业智库项目是指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委托的或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中标的政策研究咨询类或决策咨询类的项目;
上述分类用于项目管理,项目级别的认定按照学校现行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智库项目纳入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智库项目需要学校出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税费从智库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智库项目以委托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书认定,由科研院社科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和管理,并按照每个季度统计将本校承担的智库项目报送学校智库建设和发展领导小组成员。
第六条 智库项目负责人应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规范直接费用支出,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根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间接费用的原则规定,按照《安徽省重点智库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智库项目的运行规律和特点,智库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总经费的60%比例编制。
智库项目委托合同或采购合同书对间接经费有特别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第七条 智库项目的结题、结账按照学校现行科研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智库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研究进度及质量的管控,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智库项目的委托合同或采购合同规定,按时按质完成。
第八条 承担国家智库项目的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前向学校智库建设和发展领导小组汇报成果的主要观点及建议。
智库项目成果由科研院社会科学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后报送。
凡涉及保密要求的智库项目,按照保密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执行。
第九条 智库项目成果的批示、采纳情况由科研院社科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跟踪和收集整理。获得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或采纳的应及时报送校领导及学校智库建设和发展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学校现行的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由科研院、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