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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学生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暂行办法
日期:2017-07-14      浏览:728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校学生积极参加士官直招,提高部队兵员及士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对直招士官入伍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学生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的高等学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学生,是指直接招收为部队士官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的应(往)届毕业生。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四条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五条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六条  学生申请直招士官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直招士官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在线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邮寄给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核实入伍情况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八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直招士官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十条  每年1031日前,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将本年度学生直招士官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学校当年垫付资金。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直招士官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退回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直招士官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初次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直招士官学生,应及时办理相关资助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财务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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