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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工作办法
日期:2017-03-09      浏览:1123

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工作办法

201612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发展需要,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学位委员会”)按照我校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条  课程学习要求

博士研究生(简称“博士生”)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在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其中,学位课程成绩不低于75分,非学位课不低于60分。

第四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博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学位论文课题研究,撰写完成学位论文。

二、学位论文应是系统、完整、规范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另行规定);正文一般不应少于5万字。

三、学位论文应能表明学位申请者确已掌握了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四、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及内容可形成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并能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涉密学位论文除外)。

五、论文作者对本人学位论文的文责负责;指导教师应对学位论文表述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无创新性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第五条  学位论文评审

一、学位申请者应在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学位分委员会”)组织的资格审核(课程审核、学位论文查重、《合肥工业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中要求的相关审查等),达到课程学习要求和学位论文要求后,于答辩前3个月将完稿的学位论文报送有关单位,用于同行评审。

二、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双盲方式进行,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聘请5位同行专家盲审论文。盲审意见中,至少有4位专家给出评审“通过”意见时,论文评审结论为“通过”;若有2位及以上专家给出否定意见,则该论文本次评审结论为“不通过”。

三、学位论文评审结论为“通过”的申请者,应针对专家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后,并经学位分委员会同意,方可举行论文答辩;评审结论“不通过”的学位论文,修改期限为12年。修改后的论文须重新评审。重审论文仍不通过的,取消该论文作者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申请者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学位论文后,方可举行论文答辩会;答辩会一般应公开举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位或7位教授级同行专家组成。成员中博士生导师应占2/3以上,且外单位的专家应不少于2位。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博士生导师担任。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兼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三、学位分委员会须委派一名责任心强、办事认真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详细记录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等情况,并处理答辩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四、答辩委员会依据论文质量与答辩情况,作出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答辩委员中2/3以上同意,方可获得通过。

五、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提出具体的意见。对于通过答辩、需少量修改的论文,申请者可在15天内进行修改,并由导师审查认定后,作为学位申请材料上报;对于通过答辩、需作较大补充修改的论文,申请者可在36个月期间内进行修改,并由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学位分委员会审查认定后,方可作为学位申请材料上报;对于未通过答辩、限期修改的不合格论文,申请者须在12年期间里修改学位论文,并申请二次答辩。逾期未举行二次答辩或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作结业处理。

六、答辩委员会若认为,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答辩者未获得过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决议。

七、对符合博士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学位论文与学术成果资格要求,但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处分的博士生,可允许其举行毕业答辩,但当年不得申请学位。

第七条  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且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后,学位申请者应向所在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履行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的种类和份数,另行规定)。

博士生答辩后须在两年内提出其学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学位分委员会组织实施。分委员会应依照学位申请者的培养计划,对其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学习成绩、业务能力、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学位申请者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在学期间未受到党、政、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期间和答辩后两年内,取得所在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标准”中规定的学术成果(涉密学位论文者另行规定);

三、所有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

四、综合考试和中期考核通过;

五、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和论文作假行为;

六、学位申请材料齐全。

第九条  学位授予

一、学位分委员会须每年规定时间召开会议,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及时上报学位办审核。出席会议的委员达到全体委员数的2/3以上,会议方为有效;建议决定须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二、学位委员会召开全委会,听取学位办与学位分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审查情况汇报,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2/3以上,会议方为有效;决议须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三、对学位申请未通过者,应说明不授予博士学位或暂缓授予博士学位的理由。对于暂缓授予博士学位者,学位委员会与学位分委员会协商后,作出限期修改的决定;申请者可在12年完成论文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批一次。对于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而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的申请者,依据本人申请和答辩委员会的建议,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硕士学位。

四、对于在校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的博士生,可在毕业后2年内(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除外)向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并递交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经导师、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提交学位委员会审议;最终获得学位者,其学位授予时间为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日期。

五、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在校园网上公示3个月。公示期满后无异议者或经过复核异议不成立者,授予其博士学位,并颁发合肥工业大学博士学位证书。

六、申请者若对学位授予程序、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位分委员会或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述材料,由学位委员会复审、裁决。学位办将裁决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所在学位分委员会。

第十条  关于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相关说明如下:

一、论文、发明专利、科技成果奖等各类学术成果均应与学位申请者所作的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且符合所在学科研究方向。

二、期刊论文以收录检索数据库中的文献类型分类为准,可包括专辑论文,但不含增刊论文。

三、SCISSCI)检索的重要国际会议论文,经学位分委员会认定并签署认可意见后,可视为校定核心期刊论文(2010)

四、以录用通知书形式确认的期刊论文不得超过1篇。录用在SCISSCIA&HCI期刊源数据库(在学期间的数据库均有效)中的论文,可视为相应收录。

五、论文、发明专利,合肥工业大学须为第一署名单位(或专利权人),申请者须为第一作者(发明人)。申请者排序第2时,若导师排序第1,可视其为第一作者(发明人)。

六、国家科技成果奖、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合肥工业大学须为署名单位;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合肥工业大学须为第一署名单位;参加人员排序以校内排序为准。

七、列入《科学技术部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名录》的全国性专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经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认定后,可视为相应等级的省部级奖。

第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委员会提名,报教育部审查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对于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提出学位申请的,可参照本办法审定是否授予其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对于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博士学位获得者,需在1年内重新修改其学位论文,重新评审;学位委员会与学位分委员会视其学位论文的重审结果,依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办应建立学位申请及授予的有关档案,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安徽省学位办公室的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相关学位授予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学位办负责受理对学位申请、论文评审及答辩中的一切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对违反《合肥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细则》者,依照该细则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批准后,自2016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施行,并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原《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工作办法》(合工大政发〔2013150号)执行至2015级,之后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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