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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艺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加减分制度
日期:2011-12-16      浏览:1680

建筑与艺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加减分制度

为了进一步调动我院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文体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院学生的综合素质,经研究决定对我院积极参加学生活动的同学在综合测评中进行加分。具体规定如下:

一、校运动会

破记录:加1.5分

第一名:加0.7分  第二名:加0.5分  第三名:加0.4分  第四至第六名:加0.3分  第七、第八名:加0.2分

开幕式艺术表演者:加0.1分;参加两个以上比赛项目者:加0.1分(适用于未取得名次者)

二、建筑风

根据我院《关于“建筑风”作品评选的若干规定》进行综合测评的加减分:一等奖:加0.4分  二等奖:加0.3分  三等奖:加0.2分  优秀作品奖:加0.1分  未按时完成或未提交作品者视其情节减0.1—0.3分

三、寝室卫生(适用于新区)

按照学院每学年寝室卫生的平均成绩进行排名,年级前三名的寝室(男女寝室各取前三名):第一名:加0.3分,第二名:加0.2分,第三名:加0.1分;年级后三名的寝室(男女寝室均取后三名):均减0.1分

四、参与学校或学院其他学生活动获奖

校级以上学生活动:一等奖:加0.5分  二等奖:加0.4分  三等奖:加0.3分  优秀奖:加0.2分

学校的学生活动:一等奖:加0.4分  二等奖:加0.3分  三等奖:加0.2分  优秀奖:加0.1分

学院的学生活动:一等奖:加0.3分  二等奖:加0.2分  三等奖:加0.1分 

备注:由班级全体同学参于的学生活动获奖,作为评选先进班级的有效依据,

个人综合测评不再加分。

五、其他类型的综合测评加减分以当时的若干规定为准

六、所有申请加分的同学,均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证书时间为20109月至20119月。

七、特别说明:以上加分均在完成后的综合测评总成绩上加分,综合测评总分基础上的加减幅度原则上为±2

 

建筑与艺术学院

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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